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政办函200739号)和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交财200710号),省交通厅9日发布新闻说,载货类汽车的基本费率收费标准按0.09元/吨·公里执行。
据介绍,现行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取办法,是按照车型来分类的,空车和已载重车收取相同的通行费,这一不合理的现象引发了包括“大吨小标”在内的许多问题。而计重收费方式将会有效地遏制货车恶意超载的问题,有关人士分析认为,届时,超限30%的货车将可能无法再上高速公路了。
另据了解,为配合福建高速的计重收费制度改革,福建省的50个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还将增设可变信息告示板,为用户提供高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气象等信息服务。6月底前,长乐机场高速公路(一期)收费站,还将试行车辆入口自动发卡通行管理方式。
>>>相关认定标准
收费依据实地测量车货总重
计重收费范围
根据福建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具体办法,凡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应当缴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机动车均实行计重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计重收费的认定标准
按照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的要求,在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按照公路承载能力的标准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标准”)。
1.车辆的轴载重量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2个轮胎减4吨)。
2.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二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相关人员说,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标准认定。另据介绍,计重收费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依据的。同时,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轴载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计重收费的认定标准。
>>>计重收费费率
基本费率每公里每吨0.09元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计重收费费率出台,标准如下:
1.正常装载车辆收费标准
(1)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2)正常装载的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含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算车辆通行费;10吨至40吨(含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大于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至40吨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费率计收。
2.超限装载车辆收费标准
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车货总重超过车辆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暂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认定标准30%以上的车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征。
3.计费取整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计价以元为单位,实行3.49元以下舍,3.50元-7.49元归5元,7.50元-9.99元归10元。车货总质量低于5吨(含5吨)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特殊情况处置
逃费车辆加收2倍通行费
福建省交通厅还出台了福建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特殊情况处置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闽政200644号),对正常装载的中西部省份进出我省港口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仍按车型分类减征车辆通行费。
对予免(减)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载货汽车(军队运输装备车辆除外)行驶高速公路超过轴载认定标准(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时,按计重收费的计费标准全额收取通行费。
在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时,载货类汽车暂时按《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交财200519号)计征通行费。计重收费系统恢复正常后,继续按计重收费征收车辆通行费。
客货两用车按载货类汽车实行计重收费的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
对行驶高速公路而拒缴通行费和逃费的车辆,按照全程计费金额收取通行费,并加收2倍通行费。
背景
据介绍,计重收费是指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为依据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我国公路收费实行以来,长期采取以车辆核定装载质量为依据,按照车型分类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这种收费方式为筹集公路建设资金,促进公路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一是一些货车以“大吨小标”偷逃国家规费;二是由于收费方式与车辆实际重量没有直接关系,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客观上形成了运输车辆“超得越多赚得越多”的超限超载现象;三是阶梯式车型分类收费,使得货车数量在1.99吨等局部区间过于集中,造成货运车辆结构不合理;四是不能真正反映车辆对公路的占有和使用程度。特别是超限运输损害道路、桥梁,导致公路寿命大大缩短,不仅给国家财产造成巨额损失,而且影响到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意义
——有利于引导车户标准装载,平等竞争。计重收费以车货总重为参数,比较准确地反映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对公路的损耗程度,克服了原来按车型分类收费,同类车识别不准和同类车型中重车、空车一样收费导致的不合理现象,使车辆在交纳通行费上更加公平合理。
——有利于深化治超,保护路产设施、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它与治超的行政手段相结合,能更加有效地治理超限超载的违法运输行为,促进治超长效机制的建立,保护公路、桥梁,减少交通事故。
──有利于优化运力结构。计重收费运用经济杠杆,能够更好地解决货车“大吨小标”的问题,优化货运车辆结构,引导货运车辆健康发展。
——有利于促进运输市场又好又快发展。实施计重收费,能更好地遏制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保护守法运输户的利益,促进货物运输市场更加规范有序,并促使运输经营向规模化、组织化、专业化发展,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监督投诉电话
计重收费价格投诉受理机构:福建省物价局,投诉电话:12358;
计量问题投诉受理机构: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电话:0591-87842452;
廉政和效能投诉受理机构:福建省交通厅,投诉电话:0591-87077353;
服务问题投诉受理机构:福建省高速公路公司,投诉电话:0591-87077273;泉厦高速公路,投诉电话:0592-6158019。